如何寫這題高考113年度二級憲法題
一、憲法第11 條規定:「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」上
開規定除「講學自由」,大法官曾於司法院釋字第380 號解釋指出:「講
學自由之規定,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」外,憲法第11 條所保障之
權利一般通稱為「表現自由」。
請依司法實務見解、主要學說分析:商業廣告是否受憲法上「表現
自由」之保障?藥事法第66 條第1 項規定:「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,應
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、圖畫或言詞,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
准,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。」之規定,是否違反禁止「事前審查
原則」?(30 分)
一、商業廣告是否受憲法表現自由保障?
1. 表現自由的範圍
- 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自由,學理與實務上通稱「表現自由」或「言論自由」。
- 司法院釋字509號、414號:表現自由包括政治性、學術性、藝術性以及商業性表現。
2. 商業廣告的性質
- 學理區分:
- 商業言論(Commercial Speech)是為促進商品或服務交易所作的表達,通常具經濟利益目的。
- 相較於政治言論,其價值較低,但仍與消費者知情權、交易自由、公共資訊流通有關。
3. 司法實務見解
- 釋字414號(酒類廣告案):雖屬商業廣告,但仍為憲法第11條保障的表現自由,僅在限制上可以較政治言論寬鬆。
- 釋字744號(菸害防制法廣告限制案):重申商業言論仍受保障,但得依比例原則加以限制。
✅ 結論:商業廣告屬憲法第11條保障的表現自由,但可因公共利益(如衛生、安全)加以限制。
二、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與事前審查原則
1. 事前審查原則的禁止
- 釋字364號:事前限制言論必須極為例外,通常僅在防止立即且不可回復的重大危害時才可例外允許。
- 釋字509號:事前審查需符合三要件:
- 明確的法律授權
- 為防止重大且急迫危害
- 並有適當救濟程序
2. 藥事法規定的性質
- 條文內容: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,需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(屬於事前審查)。
- 立法目的:防止誇大不實廣告危害健康,屬維護公共衛生。
- 問題:
- 是否有防止「重大且急迫危害」的必要性?
- 是否可以改以事後處罰、抽查方式達成目的?
3. 司法見解
- 釋字414號:酒類廣告之限制,因可事後管理,不宜採事前審查。
- 釋字520號:涉及公共衛生且危害性高之言論,例外可事前限制,但須嚴格審查必要性與比例性。
4. 比例原則檢驗(憲法第23條)
- 適合性:事前核准確能過濾誇大不實廣告,防止誤導消費者。
- 必要性:是否有較少侵害的方法?如事後處罰、定期查核?若危害迅速且難以挽回,事前核准或許仍屬必要。
- 狹義比例性:對藥商言論自由侵害是否過重?
✅ 結論:若能證明藥品廣告不實會造成迅速且重大健康危害,則事前核准可能合憲;反之,若危害可藉事後處罰防止,則可能違憲。
三、作答示範結構(考場可直接套用)
第一部分(商業廣告保障性)
- 說明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的範圍
- 引用實務(釋字414、509)說明商業言論仍受保障
- 得出結論:商業廣告屬表現自由的一部分,但可較政治言論更易受限制
第二部分(事前審查檢驗)
- 定義事前審查與憲法限制(釋字364、509)
- 藥事法核准制度的目的與性質
- 比例原則檢驗(適合性、必要性、狹義比例性)
- 結論:依實務與學說,是否合憲須視危害程度與替代手段而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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